1952年中共反腐:贪污1亿者立功可免刑事处罚
时间:2012-07-05 09:57 责任编辑:澳门百乐门▎娱乐场 来源:澳门百乐门▎娱乐场 点击: 次
核心提示:凡贪污超过一亿元之贪污分子,一般均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刑事处分,追缴贪污款物,但自动坦白、真诚悔过、退出赃物、在反贪污斗争中检举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处分,改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摘自《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原题:《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一九五二年三月八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务会议批准,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一日政务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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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全国范围内专区以上机关中及团以上部队中“三反”斗争任务,即将基本完成,为了正确地、统一地处理运动中所发现的有关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处理方针
对于在“三反”运动中所揭发的贪污分子的处理,必须采取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对大多数情节较轻或彻底坦白,立功自赎者,从宽处理;对少数情节严重恶劣而又拒不坦白者,予以严惩。对浪费及官僚主义问题的处理,亦应以严肃态度,分别情况,予以适当解决,以教育干部,团结群众。只有这样,才能严肃国家法纪,保持与发扬廉洁朴素的,密切与群众结合的革命工作作风。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巩固“三反”运动的成果,有利于国家今后的建设工作。
第二、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办法
一、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应采取如下分类办法:
(甲)凡贪污未满一百万元者,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以贪污分子看待,并不予行政处分。其中虽有情节较重,但仍能彻底坦白,真诚悔过、保证不再犯者,亦可免以贪污分子论处,并免予行政处分。以上两种情况,除自动退回贪污款物外,一般可不予追缴。其中如有顽固抗拒坦白,或情节严重恶劣者,仍应以贪污分子论处,给以适当行政处分,酌退贪污款物。
(乙)凡贪污超过一百万元、未满一千万元之贪污分子,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予刑事处分,但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并酌退贪污款物。其中如系年岁较轻或偶一失足而能自动坦白者,或系发觉后积极参加“三反”工作并业已立功自赎者,得免以贪污分子论处,不予行政处分,惟须酌退贪污款物。此类贪污分子中如有顽固抗拒坦白,或情节严重恶劣者,应受刑事处分。
(丙)凡贪污超过一千万元、未满一亿元之贪污分子,可依其情节轻重、坦白认罪程度、退赃和检举立功等情况,分别给以适当的刑事处分,或免刑而只予行政处分,但均应尽可能追缴贪污款物。
(丁)凡贪污超过一亿元之贪污分子,一般均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刑事处分,追缴贪污款物,但自动坦白、真诚悔过、退出赃物、在反贪污斗争中检举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处分,改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分采用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办法。在执行时,一般应根据贪污分子坦白认罪的彻底程度及参加“三反”斗争检举立功等条件,从宽处理,责其在工作上立功自赎,尽量少用开除办法,以免无法生活,流浪社会,影响治安。其受撤职处分者,在本机关如无法留用,应由人事机关另行分配工作或集中训练,改造转业。
三、刑事处分,除免刑者外,采用机关管制(一年至二年)、劳役改造(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办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均得按情节轻重,宣告缓刑,受机关管制处分者,留在机关中戴罪工作,在其被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并剥夺其政治权利,但给以学习机会,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给。受劳役改造处分者,集中在适当地点和适当部门实行劳动服务。宣告缓刑者,有期徒刑缓刑,可不关押,改用机关管制或劳役改造办法,以观后效。无期徒刑缓刑和死刑缓刑两种,均应实行关押,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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