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中共反腐:贪污1亿者立功可免刑事处罚(2)
时间:2012-07-05 09:57 责任编辑:澳门百乐门▎娱乐场 来源:澳门百乐门▎娱乐场 点击: 次
四、计算贪污违法时间,一般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算起;但其中贪污情节严重恶劣者,或带有一贯性者,或民愤甚大者,可追直到各地大城市和省城解放之日。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解放的地方,应自解放之日算起,惟起义部队一律自该部队建立革命政治工作制度之日算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贪污案件,如情节严重恶劣必须处理,或民愤甚大而为人告发者,可作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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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贪污分子退赃办法,另作具体规定。
第三、对浪费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个人生活的超支与铺张浪费
(甲)合理的超支,即为个人生活与工作上所必需的超支。这种超支有些是由于过去所规定的制度不合理或不完善而产生;如其超支的情况与同等干部的生活水平比较大体相等,且又已经过适当的领导机关批准,则应认为合法;如未批准,应认为手续不完备,可补办手续,不应算作浪费。今后应根据实际需要与财政可能,修订这种制度。
(乙)半合理的超支,虽为个人生活与工作所需要,但其超支的情况过高于同等干部一般生活水平,即便事前或事后经过批准,但其中浪费部分,仍须进行检讨。
(丙)个人生活与工作上铺张性的超支,应作为浪费,必须深刻检讨,立即改正,今后应切实遵守制度,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批评。
(丁)个人生活与工作上挥霍性的超支,不仅是严重的浪费行为,其中且有属于腐化性的享受,接近贪污的性质,除应进行严格批评、交出多余物品、立即改正外,并须酌予行政处分。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作专案议处,酌予刑事处分。
二、集体生活的超支与铺张浪费
(甲)集体生活合理的超支,如干部福利,家属补助,机关必需的招待,工作上必要的设备等,虽有超支,但属合理,不应作为浪费。今后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修改或建立这种制度。
(乙)集体生活不合理的超支,如带铺张性的会议招待、应酬,过分的机关购置、陈设、建筑等,均属浪费,主管人员应做深刻检讨,立即改正。其情节严重者,主管人员酌予行政处分。
三、业务上的浪费
(甲)由于经验不够或全无经验,负责人虽努力工作而仍然造成业务上的浪费,如建设方面和事业费使用上的浪费和损失,其错误应严加检讨,不许再犯。
(乙)由于负责人严重的官僚主义或经管人员失职所造成的业务上的浪费和损失,而且并无不可克服的困难,其负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除应严格检讨外,须酌予行政处分。其情节严重因而招致国家巨大损失者,可作专案议处,酌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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